司法機關起訴、判決書須登載被告姓名,但台南地檢署4日卻將一名涉及偽造文書罪的「不詳」被告,在羈押將近2個月後,起訴移送台南地方法院。由於對方曾向員警詢問如何計算刑事追溯期,檢警懷疑他另涉重罪,院方也決定續行羈押,創下罕見的「被告不詳」案例。

南檢說,這名年約40歲、姓名不詳的男子,冒用2006年死亡的「曹振生」身分,向監理機關申請駕照後,今年3月14日上午11時許,駕車行經台南市善化區信義路與民族路口時,被巡邏員警攔下盤查。由於他出示貼有自己照片的「曹振生」駕照,但員警查詢資料卻發現曹某已經死亡,於是將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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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名男子仍堅稱自己是「曹振生」,即使移送檢方仍拒絕透露真實姓名。檢警曾找來曹的父親、妻子指認,卻都表示不認識這名中年男子。檢方認為,這名男子隱匿真實身分,背後可能另有隱情,儘管他犯下的偽造文書屬輕罪,但仍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

不過,遺憾的是,在羈押將近2個月期間,南檢及善化警分局查詢全台指紋、臉孔辨識、DNA資料系統,全都無法比對出他的身分。眼見羈押期限將屆,檢方無奈只好在起訴書上以「被告不詳」將他移審,並建請法官繼續羈押這名男子,好讓檢警有更多時間,持續追查對方的真實真分。

檢警透露,這名身高約170公分、體格壯碩,左手上臂有鬼頭刺青的男子,面對檢警偵訊,幾乎什麼都可以聊,但只要一提到身分,就什麼也不肯說。由於他曾經詢問員警「刑事追溯期」怎麼算?是從案發日或發布通緝日起算?不免讓人懷疑他曾經犯下重罪。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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