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6日)審查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造成商業名稱同名的業者可望就地合法,另外,經法院判決商業登記侵權,不得再使用者,若於期限內未更改,最重可撤銷商業登記,此案未來經立院二讀、三讀通過就能上路。

根據現行商業登記法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商業登記名稱不得重複,但因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或行政區域、門牌調整,也造成商業登記名稱重複的情況,根據商業司調查,5都當中,台中市就有2,374家、台南598家、高雄1,349家。

立法院經委會6日審查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在會後指出,此次修法便新增條文,讓原本已經合法登記的商號,若因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等因素,產生撞名情況,兩者可以並存。她說:『(原音) 過去我們是用行政解釋的方式說可以同名,可是事實上這是要用法律規定比較清楚。我們這次就把他訂進去,所以將來如果是因為譬如說直轄市合併或是縣市合併或是門牌區域調整,造成同名,我們認為可以並存,這是保護原來的既有權利。』

另外,李鎂指出,先前曾發生台中旅館業者使用國際精品商標作為商業登記名稱,遭到國際公司提出跨海告訴,智慧財產法院判定業過濾器者侵權的案例,但當前法規對於業者是否更改商號名稱沒有強制約束,因此草案第29條新增,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後,業者須於半年內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否水塔濾水器則最重將撤銷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獲得立院經委會審查通過,未來仍需經過立院二讀及三讀程序,通過後就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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